首頁 > 政務公開 > 法定主動公開內(nèi)容 > 行政復議

吳某某不服信陽市公安局平橋分局行政處罰案行政復議決定書

信陽市人民政府門戶網(wǎng)站 n4pcr33u.cn 時間:2024-09-26 來源: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


  申請人:吳某某

  被申請人:信陽市公安局平橋分局

  法定代表人:畢雪麗,局長

 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2024年7月16日作出的信平公(治)行罰決字〔2024〕XXX號行政處罰決定,于2024年8月6日向信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,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?,F(xiàn)已審理終結(jié)。

  申請人請求:請求撤銷信平公(治)行罰決字〔2024〕XXX號行政處罰決定。

  申請人稱:其是合理合法信訪,不屬于尋釁滋事,未影響公共秩序。

  被申請人稱:其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,證據(jù)確實充分,定性準確,程序合法,適用法律正確,量罰適當。

  經(jīng)審理查明:2024年7月16日,申請人因其女兒購買的XXXX小區(qū)的房屋停工問題,在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召開期間,到河南省信訪局信訪。被申請人于2024年7月16日受理該案并進行調(diào)查。同日,被申請人對申請人進行了行政處罰告知,并作出信平公(治)行罰決字〔2024〕XXX號行政處罰決定,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二十六條第四項,對申請人以尋釁滋事處行政拘留五日。

 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(jù)證明:立案登記表、詢問筆錄、視頻、行政處罰告知筆錄、行政處罰審批表等。

  本機關認為:被申請人作出的信平公(治)行罰決字〔2024〕XXX號行政處罰決定,認定事實清楚、程序合法、適用法律正確。

  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》第六十八條之規(guī)定,本機關決定:維持被申請人2024年7月16日作出的信平公(治)行罰決字〔2024〕XXX號行政處罰決定。

  若申請人、第三人對本決定不服,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(nèi)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


  2024年9月23日        

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